问题 |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含义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分为制定权和变通权,制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权是指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制定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内容和程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特定的立法权,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范畴,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中最基本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法律产生的根据和表现形式。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宪法授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第二十条规定了自治机关享有变通权,这两条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直接法律渊源。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不仅有宪法依据,而且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执行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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