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和执行能力人的区别 |
释义 | 被执行人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或者说债务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后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一、强制执行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所以,强制执行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人可以成为失信人吗? 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可以成为失信人。如果担保人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什么 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人的界定是法院的程序,金融公司是内部数据,只影响贷款情况,不是国家列入的失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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