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股东投资协议的有效性 |
释义 | 合伙关系的有效性与投资协议的存在无关,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或口头协议确认。对于股东不按期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法律分析 一、合伙股东没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没有投资协议情况下,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合伙创业股东没钱投资了怎么办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规定,合伙关系的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有书面的投资协议,也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口头合伙协议的证明来确认。对于合伙创业中股东不按期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措施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应当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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