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体检要检查的项目如下: 1、心电图; 2、肺部X光; 3、内科; 4、眼鼻喉科; 5、血检; 6、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妇幼保健院)。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小孩的具体流程如下: 1、确定符合条件的收养人;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