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冻结权属于公安机关吗? |
释义 | 公安局有权冻结银行卡,需根据银行卡持有人是否涉及贷款、担保、信用卡逾期或经济纠纷。冻结程序包括办案民警呈请、办案单位领导审批、法制室法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携带法律文书、单位介绍信、警官证前往银行办理冻结。 法律分析 公安局有权冻结银行卡的,要看银行卡持有人是否欠银行贷款,担保,信用卡逾期或者和他人有经济纠纷。如果被起诉到法院,或者警察向法院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如; 1.办案民警呈请冻结账户。 2.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建议冻结。 3.法制室法核,建议冻结。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意。 5.带着法律文书,单位介绍信,警官证到银行,银行办理冻结账户。 拓展延伸 银行卡冻结程序是否需要公安机关介入? 银行卡冻结程序通常需要公安机关介入。银行卡冻结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用于保护账户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欺诈活动。在冻结银行卡时,银行通常会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冻结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安机关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协助,例如核实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调查涉及的犯罪行为等。因此,公安机关的介入对于银行卡冻结程序的顺利进行是至关重要的。银行和公安机关的合作将确保冻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从而保护账户持有人的利益和资金安全。 结语 银行卡冻结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为保护账户安全而进行。公安机关的介入对于冻结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银行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和合规,保护账户持有人的利益和资金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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