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法院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法院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上海市高院认为:非出资方的份额,以10%到30%为宜。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