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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释义
    宅基地转让程序及申请条件:宅基地转让协议一般无效,但同一农村户口的双方且购买方无宅基地且政府批准下,协议有效。申请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具体程序包括:村民委员会同意、共有人同意、提交相关材料、检查房屋产权、签订合同并办理审批和过户手续。农村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包括:国家或集体建设、迁建、调整拆迁、规划调整、引进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回原籍等。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同一农村户口的双方,并且购买的一方没有宅基地,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是有效的。
    满足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携带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即可。
    一、宅基地转让程序具体有哪些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在农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结语
    在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一般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同一农村户口的双方,并且购买方没有宅基地,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是有效的。满足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只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具体的宅基地转让程序包括:经集体同意、共有人同意、提交相关材料、查看产权状况、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和过户手续。此外,在农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包括国家或集体建设、迁建、灾毁等需要、城市规划或旧村改造、重建扩建需求、专业技术人员安家落户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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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9: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