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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字相反的商标构成侵权吗
释义
    商标名称相似构成侵权,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谁来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组合擅自改变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所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体、大小写等,或者在不改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保持其注册商标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对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进行细微改动,未改变其原有显著性,则改变后的商标与其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此即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则是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定。因为《商标法》前述条款只是对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务中仅凭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工作的。
    三、个人申请注册商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条件分两种,一是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要满足的条件,另一种则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满足的条件。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除此之外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要求的,对其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申请的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要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组成。
    2、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作用,所以由以上元素构成的商标须具备自己的显著性特征,不能和其他商标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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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