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拘捕人的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捕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捕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捕证;检察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捕时,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捕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捕。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捕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捕时不出示拘捕证,或先行拘捕再补办拘捕证,都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2012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