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如何处理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中的买方违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买方违约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卖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交易。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通过协商、市场成交价或专业机构评估。此外,文章还列举了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出现的其他违约情形。 法律分析 一、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卖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交易,法院会根据买方提供的资料证据进行相应的判决。当然也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双方签的合同买方违约了如何办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 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有以下情形: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 6、买方因当地的限购政策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还定金。买方因限购政策解除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归责于双方,那是政府调控的行政行为,本着无过错原则,卖方退还买方定金是应该和必须的; 7、因当地的限购政策解除合同中介费拒不退还。在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限购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 各方均无过错,中介所收取的中介佣金应当予以退还。但中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8、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证据进行判决,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时,可参照市场成交价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此外,还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违约的情形,并明确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退还款项的义务。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遇违约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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