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只能说明报过警,其不是立案凭据。唯有在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且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才会办理立案手续。警方也需要内部进行立案审批程序,最开始都是出具受理回执,可以经常到派出所跟进案件。 受案回执是一张打印的A4纸,上面有的详细信息身份证,姓名,电话等,写明XX年XX月XX日,XX报警人,称,在XX地点,发生了XX事件,民警XX,XX赶到现场后查明,XX情况。XX民警与XX民警再什么时间受理此案件。有的时候还会有派出所的公章。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