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动产交付是什么意思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典》上的一项内容,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二、动产交付的特别方式 《民法典》中关于动产交付有几种特别的规定,分别是第226条、227条、228条规定的简易交付、批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第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