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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转让后债权怎么办
释义
    在转让公司时,受让人在公司转让时已经购买了原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的,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所有债务应由受让人全部承担。转让方向公司转让时,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已全部收购,但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对原公司的债务问题隐瞒或债务数量不明时,所有债务应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一、股权转让纠纷该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的总称。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第一种类型是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具体可以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受让人可以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
    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进行追认或不做相反意思表示,并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或者只想用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法院将判决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种类型是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纠纷。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
    在实务中争议较大。还有一类案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第三种类型是因为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发的纠纷。
    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第四种类型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后一种是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双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部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件。
    二、如何审查入股合同
    1、主体条款
    如果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不适格,将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标的条款
    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主要指被转让股权的状况,以及股权如何交付的问题,包括转让方的出资额、股东权益及股东责任;股权交付条款则应明确约定办理政府审批,转让价款到账验证、股东权利义务的转移、股东名册的变更、股权过户的变更登记等事项。
    3、价格条款
    转让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利和义务,但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债务或其他应付款项。被转让股权的具体价款,价款包含的内容以及支付方式等,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4、声明和保证条款
    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该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诚信履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转让方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转让股权合法、有效和完整,其他股东的意愿以及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定。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说明和保证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可靠等。
    5、过渡期条款
    股权转让签订后,从签订之日到股权交割日之间有一段过渡期。过渡期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的权益义务。其中包括双方应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过渡期条款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内应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相互协助办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转让方妥善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不得有损目标公司资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转让方签订新的重大合同或由重大投资应征得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先期进入目标公司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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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