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逮捕以后最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一般情况下,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 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此外,对于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羁押后多长时间判刑要看具体情况,羁押后到判决的时间不是恒定的。因为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具体案情,时间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使侦查结束、移交起诉后,审理期限也会根据具体案情而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