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访局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
释义 |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起诉人的权益。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包括被告的消极态度和拒绝履行职责,起诉人的申请是案件的先决条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有助于认定行政责任和进行司法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类型,不仅限于拒绝颁发许可证或保护权益的情况。探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有助于司法实践。 法律分析 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 相关知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结语 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搜集证据,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包括: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起诉人的权益;消极态度,拒绝履行或拖延;需有申请人提起诉讼。行政不作为案件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类型,判决应根据行政法规定被告履行职责。然而,实际案件较为复杂,对判决的讨论有助于行政责任认定和司法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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