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释义
    一、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的原则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4 1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