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自首成立的条件是 |
释义 | 我国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的条件包括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未受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 法律分析 在我国,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特殊自首也称为准自首。成立一般自首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准自首有以下两个成立条件: 1、主体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的其他罪行。 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拓展延伸 自首的法律要求及适用范围 自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法律原则,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自首成立的条件包括: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被发现或者尚未被追诉;自首行为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被动的;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进行的。自首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普通犯罪,还包括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等。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自首行为的认可和奖励。 结语 自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自首的条件包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陈述罪行且尚未被发现或追诉。自首行为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被动的,并且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进行。自首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犯罪。自首的好处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体现了法律对自首行为的认可和奖励。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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