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