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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承包工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释义
    建筑工地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导致工人因工受伤无法得到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受伤工人后可向包工头追偿。法院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责任单位,包括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工人以及被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人。该规定旨在保护受伤工人的权益,最终赔偿责任应由包工头承担。
    法律分析
    在建筑工地,或者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着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这些无资质的个人,就是我们经常提到到包工头。一般情况下,包工头针对自己所承揽的工程,均是自行招聘工人进行施工。这些工人受包工头管理,从包工头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实践中,如果包工头的工人因工受伤时,因包工头资金实力薄弱,无力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给受伤工人的伤情诊疗和生活保障,造成极大的困扰。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建筑工地的这种特殊情况,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负伤,应由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单位承担该工人的工伤待赔偿责任。另外要注意的是,该发包公司在给包工头雇佣的受伤民工赔偿之后,有权向该包工头追偿,因此我们可知,要求发包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只是优先保护受伤工人的切身权益。发包公司赔偿后,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要落到该包工头身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结语
    在建筑工地和矿山企业中,存在着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的情况。这些包工头自行招聘工人进行施工,但由于包工头资金薄弱,无法承担工人因工受伤的赔偿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发包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伤工人的权益,最终赔偿责任应由包工头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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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