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一、债务纠纷忘记写利息怎么办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如果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并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就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是欠条,且没有约定利息的,同样也会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过了还款日,依然没有还款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在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的情况下,若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选择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应还款的利息。借款忘记约定利息可以按照“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进行计算,高于此规定的利息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借款人不得以未约定利息为借口拒绝还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