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