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
释义 | 企业债务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负债。主要包括: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当企业破产了,其破产清偿顺序一般为:1、破产费用、公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将借款出借给企业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到期还款的能力,避免因企业破产使自己的借款无法拿回,造成损失。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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