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其成立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要求当事人之间有缔约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民法典中,缔约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缔约是当事人之间谈判的过程,缔约当事人并不必然成立合同关系。如果缔约谈判必然导致缔结合同,显然就不会存在谈判破裂的过程。在缔约谈判中,当事人要约邀请、要约中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受到相对人承诺,当事人之间不一定达成合意。因此,缔约谈判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必然发生买卖合同之债的关系,所以,参与买卖合同缔约谈判的当事人将来不一定需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可见,缔约谈判过程中不需要出卖人有处分权,实践中也常常可以发现,许多准备作为出卖人的商人,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可以进行谈判、准备签订买卖合同,究其原因在于缔约时不需要当事人有处分权,例如,商品房预售中的商品房尚不存在,出卖人不存在处分权,但却可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不成立情况包括什么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说的各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的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体来讲,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意思重复);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