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者应当在限期内拆除,征收时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寿命的临时建筑物的补偿,按照使用寿命的剩余价值确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