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中评分标准 |
释义 | 工伤伤残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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