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强拆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房屋拆迁还能被强制执行吗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遇到民房遭强拆后该如何做? 可以协商赔款。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可以提起诉讼,协商赔款事宜。 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前提条件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 2、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4、市、县级政府想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则必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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