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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赃物是否享有留置权自己留置条件
释义
    (一)盗赃物无法善意取得留置权。在中国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如果适用善意取得,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盗窃等等犯罪人的销赃行为,因此继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善意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一、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又称为留置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二)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无钱还款是否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
    实在没钱还款的情况之下,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
    看看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留置,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当然,从留置权制度的设计层面还有很多分析的地方。这里说的是一般实践中可能的办法。之所以强调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企业之间,经常占有对方动产的情况,债权人此时行使留置权那是一点问题没有。不过需要注意,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形成。
    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一般三年时间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起诉,法院也有受理的义务,但是并不能保证债权人一定会胜诉。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有债务的偿还能力的,有担保人的,债权人此时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务的,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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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