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师侮辱学生尊严犯法,具体如下: 1、违背师德,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当从辱骂他人造成这人名誉受损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3、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 4、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 5、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 6、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7、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