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没有任何层面的占便宜。不法原因属惩罚性,法律不救济不法。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