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复婚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
释义 | 离婚后复婚再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如下: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可准许;对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形可优先考虑;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能帮助照顾子女可优先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有意见应予考虑;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准许。离婚复婚对孩子抚养权没有影响,应保护孩子利益。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复婚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跟父母亲之前离婚复婚又离婚的这种行为没有任何的关系,父母亲虽然在感情生活上来来回回的反复折腾,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不变的,这种对婚姻生活不太负责任的态度,不要影响到对孩子的抚养。 结语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与父母离婚、复婚再离婚等行为无关。无论父母在感情生活上如何反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负责任的婚姻态度不应影响对孩子的抚养。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时,需考虑一方的特殊情况或对子女成长的影响。父母双方需保证抚养条件相当,但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可作为考虑。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重要的是,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孩子的抚养权应始终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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