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期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双方对此协商后达成一致,然后合同继续履行,此情节视为双方对中期履行进行了变更。至于双方并未讨论延期时间的问题,按照公平的原则,工期应当是顺延的。甲方收到中期产品后,决定终止合同,并通知乙方终止后期产品开发的行为,属于中途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具有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甲方未经协商,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你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