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地点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结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因此,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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