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变更的理由怎么填 |
释义 | 医疗变更的理由可以填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一、医疗机构变更负责人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医院变更名称需要怎么办理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来命名)。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用过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怎么办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从新审核办理即可。 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执业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一旦过了执业的有效期,执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必须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如果在过期以后继续执业,那就可能违反法律了,带来的法律后果需要执业的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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