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怎么走?一般走什么程序 |
释义 | 诉讼离婚手续包括第一阶段:起诉和受理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相关证据资料等,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受理决定并注册。第二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原告通知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通知。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审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阶段:在开庭审理阶段的离婚诉讼中,调停是必要的手续。如果法院调停成功,原告申请撤销或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停书,民事调停书的效力与民事判决书相同。若调解不成,则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阶段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通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传未来法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证书、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传鉴定意见 (5)宣传调查记录。法庭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者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第四阶段:法院判决法庭辩论结束,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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