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贸易代理的含义 |
释义 | 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 一、代理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代理合同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要小,责任最终由对方承担,但是经销合同,也可能会有代理经销情况,也可能会有自买自卖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经销。具体来说,代销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销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销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二、贸易代理业务是怎样划分的 贸易代理业务的划分如下: 1、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所有代理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外汇收付,再到报关时需要准备的文件。这种类型的贸易代理被称为系统的贸易代理; 2、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外汇支付和协助的报关文件,不涉及与外方签订合同。外贸合同的签订由委托人经营,称为非系统的贸易代理; 3、贸易代理公司只需提供相关报关文件,这类贸易代理业务灵活,但也难以控制。这种类型被称为直接贸易代理。 三、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 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代理关系包括法定代理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关系中的主体分别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分别是被代理人(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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