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还要还债。 公司破产之后,其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若是属于普通债权的,则是在最后一个顺位被清偿。 若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的,则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普通债权包括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