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析《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无疑具体些,可操作性也较强。但在一年多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遇到了问题,以下进行简要进行分析.1.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实施困难。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及用工过程中出现大量裁员等规避法律的现象,如只与劳动者签订最接近十年的劳动合同,就彻底摆脱了十年工作期限这一条件的限制,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九年半的时候,通过种种手段,造成工作时间不满十年,将会给该条的落实带来及大难度。同时,也可能难以改变立法者通过这一条来稳定劳动关系的初衷。目前我国社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太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很不稳定.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该条规定有技术性问题,它只规定从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劳动合同法》整体内容看,该项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不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适用的法律责任。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强制的惩罚性双倍工资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在于该款只规定了支付起点而无终点。是否可以解读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则应该从违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显然这样解读是有问题的,但是就法律规定来讲其没有做出终点规定,会导致该款规定在适用时遇到问题,需进行立法解释.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笼统。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第37-43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对解除条件的列举性立法方式不能涵盖现实中的各种具体情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针对有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加以规定,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对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须提前30天预告解除,无须任何理由。而根据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对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与合同效力制度出现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