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挪用征地补偿款缴纳违法占地罚款 赵某为某村支部书记,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该项目征地、土地变更产权审批等手续。因该村90余农户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形成违法占地事实,县国土资源局依据 “先处罚再办理征地手续” 的规定,对90余户处以罚款23万元的“复垦费”,罚款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考虑到向村民收缴“复垦费”的难度大,为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赵某与村里其他支部委员商议说:“办土地变更手续国土局要收费20多万,村里把钱先垫上,将来由开发商补上”,其他委员均表示“只要有利于项目,该咋办咋办”。赵某遂安排会计李某用该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23万元,为90余户村民垫付了本应由村民自己缴纳的违法占地“复垦费”。直至案发时,该笔款项一直未能还上,挪用时间14个月。 二、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本文认为,赵某挪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垫付的“复垦费”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该项目的一项收费,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首先,赵某身为村支书,为使本村“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拿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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