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