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是有着区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于工伤待遇之中。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工伤保险或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工伤职工是没有权利享受的。首先,二者的承担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社保机构承担的。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职工都应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是投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才能申请的,若未投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不能享受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和工伤保险待遇同等的工伤待遇。其次,二者的享受前提不同。由于工伤待遇并非一定由社保机构承担,因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不必须以工伤申请和认定作为前置程序,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工伤职工工伤待遇;但申请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赔偿的,所以企业或者工伤职工必须先以法定的行政程序为前提做工伤认定,然后才能要求社保机构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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