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残疾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注: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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