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交税以纳税义务的发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预收款方式的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以及根据规定情形发生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相同。 法律分析 增值税交税以纳税义务的发生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拓展延伸 税务责任归属:开票方与收票方的纠纷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开票方与收票方之间,税务责任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开票方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因此应承担交税责任。开票方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税款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开票方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此时,若收票方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应有的纳税监督义务,导致税款未能及时缴纳,收票方也可能承担一定的税务责任。因此,在纠纷发生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责任承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税务责任的具体归属。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此外,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可能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相关。对于增值税扣缴义务,它的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在实际操作中,开票方和收票方之间的税务责任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行为来确定具体的税务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