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对应的部门申诉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不服不立案决定的申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形: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