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体申诉部门分类如下:1、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提起上诉;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起上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侦查行为提起上诉。调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2、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执行死刑终审判决的上诉,罪犯的上诉。监理部负责处理;3、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其他刑事诉讼终结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由刑事上诉检察部门办理;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由检察机关负责处理;5、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对强制医疗决定的上诉,由公诉机关或者少年犯罪检察机关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