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操纵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举报或者起诉,要求对价格操纵者进行惩罚并要求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五)以不正当手段降低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商品的声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或者保持自己商品的声誉;(六)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进入和退出市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招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接受其投标文件:(六)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被告有反诉请求的,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对反诉请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