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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和解也赔偿了,再要钱属不属于敲诈
释义
    过高赔偿是否构成敲诈要看具体分析,具体要素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相关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敲诈勒索行为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提出过高赔偿是否构成敲诈要看具体分析,要判断其是否在客观方面具有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具有以上行为的则构成敲诈,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和解后再索要经济补偿是否构成勒索行为?
    根据法律的解释和判断,和解后再索要经济补偿可以被视为勒索行为。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维护双方的权益和达成和解的目的。一旦和解达成并且赔偿已经支付,再次向对方索要经济补偿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利用和解的机会,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涉嫌勒索行为。法律对勒索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后应遵守协议,不再追加索要经济补偿,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外,和解后再次索要经济补偿可能被视为勒索行为,涉嫌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后遵守协议,避免追加索要经济补偿,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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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