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根据北京现行疫情防控政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当地人员暂不允许进京,待其所在县(市、区、旗)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后,适时放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域内其他县(市、区、旗)当地人员非必要不进京。需要进京的,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实施14天健康监测,并在抵京当日及满7天时进行核酸检测。2.尚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待返京人员,和曾有14日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且尚未返京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居住场所,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变化,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落实健康管理,做好自我防护,确保健康安全。3.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员进京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