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就骗领低保而言,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具体到实践中,对骗保者的处理只是主动退出或取消申请资格而已,似乎均未见受到任何惩戒措施的惩罚。 社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办理低保,骗取国家钱财,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应以贪污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