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90%(不含起付线)、80%。 2、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50%。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统筹地区可探索选择部分直补工作好、服务规范、费用较低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其报销比例上浮1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35%。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按政策规定增加报销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