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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判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对于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若是想要在侦查期间,就逮捕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满足被逮捕条件的证据。根据规定,即使检察院批捕,后期也有可能并不会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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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38:19